會 章
香港高齡教育工作者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 總則
第一條 | 名稱: | 本會定名為“香港高齡教育工作者聯誼會”。 |
第二條 | 宗旨: | (1) 團結退休教育工作人員,聯絡感情,促進友誼; (2) 舉辦各種聯誼、康樂、福利活動,充實會員生活; (3) 在力所能及條件下,開展教育問題研究,參與社會事務; (4) 推廣文化藝術活動。 |
第三條 | 會員資格: | (1) 香港居民從事教育工作滿一年,不論行政人員、教師或職工而年齡達60歲者。 (2) 香港居民從事教育工作滿一年,不論行政人員、教師或職工而年齡達55歲之退休者。(3) 香港居民從事教育工作滿一年,不論行政人員、教師或職工而年齡未達55歲而提前退休者,可加入本會為預備會員;當屆滿55歲時自動轉為正式會員。 (4) 會員或預備會員配偶可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 |
第四條 | 入會及退會手續: | (1) 入會手續: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表格,經理事會同意並交納會費。 (2) 退會手續:會員退會,可書面報理事會備案。(3) 預備會員及贊助會員的入會及退會手續與會員相同。 |
第五條 | 會址: | 香港 |
第六條 | 權利: | 本會定名為“香港高齡教育工作者聯誼會”。 |
第二條 | 宗旨: | 會員均享有選舉、被選舉以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與享有本會福利的權利。 |
第七條 | 義務: | 會員均有遵守本會會章和一切決議案以及交納會費的義務。 |
第八條 | 預備會員及贊助會員除沒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之外,其他權利與義務與正式會員相同。 |
第九條 | 會員大會: |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一次,出席以會員30人為法定人數,如有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要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
第十條 | 理事會: | 會員大會選舉20-30位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任期三年。理事會互選會長1人,副會長5-9人,另正副秘書長,以及會員、福利、康樂、文教、社會事務、財務、總務、出版等主任各1人,副主任及理事若干人,負責本會各項會務工作。 |
第十一條 | 名譽會長、顧問及贊助人:經理事會通過,本會得聘請社會及教育界知名人士為名譽會長或顧問。對贊助本會會務經費的各界人士,經理事會決定,可成為本會之贊助人。 |
第十二條 | 會員大會: |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一次,出席以會員30人為法定人數,如有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要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
第十三條 | 經費來源: | 本會經費來自會費收入及社會熱心人士贊助。 |
第十四條 | 收支原則: | 本會收支以“量入為出”為原則,所有經費只限用於本會會務的開支及僱員薪津費用。所有理事均為義務任職,不支薪酬。 |
第十五條 | 本會宣佈結束時,除將所有資產償還一切債務外,如有剩餘,不得給予或分配給會員,其剩餘資產必須給予或贈送與本會宗旨相同之其他社團或捐贈與慈善機構。至於贈送與某一個或數個社團或慈善機構,應在結束前由本會會員大會決定之。 |
第十六條 | 章程修改: |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通過修訂之。 |
~ 完 ~
(附註:) | 本會於1997年6月向香港社團註冊處申請註冊,獲得批准,開始運作。但社團並非法人,運作有一定局限,於是委託律師向香港公司註冊處註冊為非牟利有限公司,並於1997年12月獲得批准,名稱為「香港高齡教育工作者聯誼會有限公司」。2010年6月獲香港稅務局批准按慈善團體條例成立「香港高齡教育工作者聯誼會基金會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