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部 - 知識
返回*目錄
長者醫療券
(寫於2023年) 年 滿 65 歲 並 持 有 有 效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豁 免 證 明 書 的 長 者 , 即 合 資 格 使 用 醫 療 券 。 長 者 自 他 們 年 滿 65 歲 的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已經 可 獲 發 醫 療 券 ( 例 如 長 者 在 2018 年 12 月才 65 歲 生 日 , 他 在 2018 年 1 月 即 可 獲 發 醫 療 券 ) 。 長 者 在 2015 年 可 獲 發 的 醫 療 券 金 額 2000元。
使 用 醫 療 券 的 規 限
醫 療 券 可 用 於
私 營 西 醫 、 中 醫 、 牙 醫 、 脊 醫 、眼鏡、 註 冊 護 士 和 登 記 護 士 、 物 理 治 療 師 、 職 業 治 療 師 、 放 射 技 師 、 醫 務 化 驗 師 ( 專 職 醫 療 及 化 驗 服 務 須 按 現 行 的 轉 介 安 排 ) 及 於 註 冊 名 冊 第 1 部 分 註 冊 的 視 光 師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 及預 防 性 、 治 療 性 及 復 康 性 的 服 務 。
醫 療 券 不 可 用 於
純 粹 購 買 物 品 , 如 藥 物 、 海 味 和 醫 療 用 品 ;
獲 政 府 資 助 的 公 共 醫 療 服 務 , 包 括 向 私 營 市 場 購 買 的 公 共 資 助 醫 療 服 務 ( 例 如 醫 院 管 理 局 在 天 水 圍 推 出 的 普 通 科 門 診 公 私 營 協 作 計 劃 ) ;
預 先 繳 付 醫 療 服 務 ; 及支 付 尚 未 登 記 參 加 計 劃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醫 療 服 務 費 用 。
尚 未 使 用 的 醫 療 券 金 額 可 保 留 和 累 積 使 用 , 可 保 留 的 年 期 不 限 , 但 每 名 合 資 格 長 者 尚 未 使 用 的 醫 療 券 累 積 金 額 總 和 不 得 超 過 上 限 * 。
( * 2019/20 年 度 , 醫 療 券 累 積 金 額 上 限 為 8,000 元 。 )
醫 療 券 不 能 提 前 發 放 , 亦 不 可 兌 換 現 金 或 轉 贈 別 人 。
政 府 現 階 段 不 打 算 硬 性 限 制 每 次 可 使 用 醫 療 券 的 金 額 , 但 會 視 乎 實 際 運 作 情 況 再 行 檢 討 。
醫 療 券 使 用 者 在 使 用 醫 療 券 以 支 付 已 接 受 的 醫 療 服 務 的 費 用 時 , 所 使 用 的 醫 療 券 總 額 不 得 超 出 該 項 醫 療 服 務 所 涉 及 的 費 用 。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特 點
醫 療 券 使 用 者 毋 須 預 先 登 記 。
醫 療 券 使 用 者 毋 須 預 先 領 取 醫 療 券 。
醫 療 券 使 用 者 毋 須 攜 帶 醫 療 券 。
「 錢 跟 病 人 走 」 - 讓 醫 療 券 使 用 者 在 自 己 所 屬 的 社 區 選 擇 最 切 合 他 們 需 要 的 私 營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
計 劃 亦 鼓 勵 長 者 透 過 使 用 醫 療 券 , 讓 他 們 與 醫 護 人 員 建 立 持 久 的 照 顧 關 係 , 加 強 健 康 保 障 , 並 有 助 推 廣 家 庭 醫 生 的 概 念 。
長 者及其家 人或護 老 者 可 協 助 長 者 登 入 醫 療 券 網 頁或致電醫療券熱線電話 (2838 2311/ 3582 4102) 查詢計劃詳情。